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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