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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除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外,原第二審法 院並無以裁定駁回之權限,如為駁回之裁定,無論曾否經上級法院本於合 法之抗告予以廢棄,均無終結上訴程序之效力,惟提起抗告已逾法定期間 者,仍應將其抗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