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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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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78 條
依本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但書應免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66 條
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