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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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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77-2 條
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66-4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