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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 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 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雖未認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而從實體上為 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然因第二審上訴合法與否,第三審仍應依 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應由第三審依 職權調查之事項不適用。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本院經依職權調查之結果 ,認定其為不合法,並以第二審未依法以裁定駁回之,而從實體上為駁回 之判決,雖有未合,但其結果相同,遂仍以判決維持之,而駁回上訴人之 第三審上訴。本院確定判決既非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而上訴 人提起之再審之訴,又係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足證前訴訟程序本院認 定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事實,顯屬錯誤為理由。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 條前段規定,本件再審之訴仍專屬本院管轄,要無同條第二款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所謂依職權裁量,應在當事人訴之聲明增減之 範圍內為之。上訴人未在事實審法院主張因情事變更而請求增加給付,原 審未予斟酌,並不違法,自不得以此作為上訴第三審之原因。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 主義之當然結果。原審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顯有認作主張 之違法情形。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主管關機審核其所有收益是否足 以維持一家生活,固應以租約期滿前一年之綜合所得(因期滿當年之綜合 所得額尚未申報及核定關係),及全年生活費支出之情形為準,但若因收 回耕地而涉訟,事實審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之結果,出租人之收支情形已有 變更者,自非不得以其結果為裁判之依據。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上訴人縱未受上訴狀繕本之送達,但該上訴人在原審為本案之辯論前,並 未行使責問權,即不能執為原判決違法之論據。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在事實審係主張該產係伊獨有,茲向本院上訴乃稱為伊兄弟姊妹公 同共有,以主張被上訴人間處分該山地之契約為無效,顯係變更事實之主 張,非法之所許。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 適用之。當事人之適格,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二審未認當事人 不適格,第三審調查卷宗之結果,已足認定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者,自得 逕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而為裁判。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依據證書確定事實,必須該證書之記載或由其記載當然推理之結果,與其 所確定之事實客觀的能相符合,若缺此符合,其認定事實即屬違法。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法院未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固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 定,惟此規定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當事人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辯論者,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責問 權即行喪失,嗣後不得更以此項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為上訴理由。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經第二審判決認 定其所稱之偽造尚無宣告有罪之確定判決,其刑事訴訟亦非不能開始或續 行,因而駁回其訴者,如其認定此項事實並不違背法令,縱使在第三審繫 屬中已有確定判決,認該證物係偽造宣告有罪,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據以廢 棄第二審判決。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 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惟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 判決是否違背法令,至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事實,則應以第二審判決 所確定者為判決基礎,不得自行調查。第二審判決採用證書以確定事實, 如非違背法令,縱使在第三審繫屬中已有認該證書係偽造或變造之刑事判 決,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據以廢棄第二審判決,故此種犯罪嫌疑並不牽涉第 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第三審程序。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 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變更。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斟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未發生或未主張之事實,故基於此項事實之法律關係為他訴訟之標的時 ,縱令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實體法上以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第三審之裁判仍不以此為先決問題,自不得援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中止第三審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