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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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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71 條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前項執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檢察官之囑託執行,免徵執行費。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9 月 21 日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所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 由被告負擔」之處分,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 用同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本院院字第一七四四 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