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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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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70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1.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7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對於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添具上訴理由之必要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 上訴論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有如何違反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其 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僅泛稱原審審判不實,違背法令等語,自不 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2.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28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同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所謂「表明上訴理由 」,顯係指表明第二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而言。起訴狀既係上訴 人於第二審判決前作成,其內容自不可能有第二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論 述,顯難依據上訴狀內有「除引用起訴狀外」之記載,認為上訴人已於上 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此外上訴人既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屬不 合法。
3.
裁判字號:
32 年聲字第 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是該書狀須到達於 法院時,始生提出之效力。
4.
裁判字號:
28 年渝聲字第 2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表明之上訴理由,法律雖未明定其 應載如何之事項,而由同法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觀之,自必對於第二審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而後可,若僅汎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違法,則不 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5.
裁判字號:
27 年渝抗字第 5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上訴 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法院調查上訴狀是否於上訴期間內提出於原 第二審法院,自應以收狀書記官所載收狀日期為準,不能依上訴人自在上 訴狀所載日期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