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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
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試播計畫。試播內容應遵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