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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九之二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附表九之一規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雇主依第一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