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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屬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申請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文件。
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證明。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者,申請補助時應另檢具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核准延展之文件。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補助期間自取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明之日起算。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曾依本法申請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補助者,補助期間得溯自申請補助項目之費用發生日起算。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未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期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屆期不予續行補助。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一、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
二、經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
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連江縣政府所出具符合前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者。
前項既存加油站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連江縣政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得於延展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延展計畫,向連江縣政府申請再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之既存加油站,於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其設備及經營管理事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十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金門縣或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一、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
二、經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
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所出具符合前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者。
前項既存漁船加油站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得於延展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延展計畫,向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申請再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之既存漁船加油站,於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其經營管理事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