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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
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兩岸交流會議或活動。
五、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兩岸會談。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國際組織訂有協議,或第五款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機構訂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