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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園區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辦妥出區手續,並應在管理局核准期限內運返園區後,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前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機器、設備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或經由海關直接將申請書以電子資料傳輸管理局,經管理局核准後傳輸海關申請出區。
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但其以產品、廢品或下腳輸往課稅區時,除國內課稅區尚未能產製之產品,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外,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在課稅區提供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運回。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無需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繳納保證金手續。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為主管級人員)辦理下列保稅業務:
一、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有關帳冊、報單之審核。
二、保稅原料及成品進、出倉之點驗。
三、保稅貨品進、出廠之點驗。
四、經核准辦理之委、受託加工案件,其原料及加工品進出之點驗。
五、視同進、出口案件之點驗。
六、各種有關表報、文件之編製、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管等工作。
七、廠驗屬免驗進、出口貨品封條之拆卸、加封及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等文件之開立、追蹤、銷案業務。
八、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自行點驗後放行。
九、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保稅事項。
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辦保稅業務達二年以上者。
二、經管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園區事業聘任之保稅業務人員應檢具下列表件報經海關核准登錄並辦理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及印鑑登記後,始可執行有關保稅業務:
一、學經歷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保稅業務主管證明文件。
三、印鑑卡及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
保稅業務人員異動或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及印鑑遺失、毀損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或登錄後始具效力。
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或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視同進出口案件,得先憑交易憑證及裝箱單等文件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繕具報單檢附單證,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惟出區前並應依規定取得所需之簽審文件。
前項自行點驗進出區案件之出區放行單,應先報請海關驗印後依號碼順序開具,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列印者,其號碼序號之使用應先向海關申請,公司存查聯得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
設有警衛控管之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寫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經園區事業自行查驗後放行,園區警衛只辨識放行單不再查驗。按月彙報案件,其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