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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法 EN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處分時,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得再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
漁會違反其宗旨及任務,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散或廢止其登記。
漁會經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即重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