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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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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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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47 條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所擔保之債權非金錢債權時,申請書內應記明債權之估價。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 869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34 條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3 條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受理設定抵押權、租賃權或權利變更之申請時,除分別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