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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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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 條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主管機關得適用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審定事宜。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
第 90 條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主管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主管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