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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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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第 47 條
證券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證券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之證券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