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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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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追贈,不定期辦理,須具有下列要件之一者,並以原無官階者為限:
一、生前於作戰最艱苦之際,毅然奮起,因以挽回頹勢。
二、生前奮不顧身、因以殲滅或捕獲敵方重要人員、敵機、敵艦,或破毀敵方重要設施。
三、生前冒險進入敵區,偵得重要敵情,因而獲得重大勝利。
四、生前冒險支援作戰,達成任務事蹟卓著。
五、生前運籌適度,致獲全功。
六、長官陷入危難,經極力救助,得以安全,因而殉職。
七、因公殉職事蹟壯烈,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軍種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11 條
軍官、士官對國家著有勳績或死事壯烈者,得於其身後追晉或追贈官階,不受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