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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EN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
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抵達我國時,符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簽證、免簽證,或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之乘客,不在此限。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幫助他人為前項之違反行為者,亦同。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