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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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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47 條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竣工書圖,包括下列資料:
一、重建區段內建築物竣工平面、立面書圖及照片。
二、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竣工平面、立面書圖及照片。
三、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竣工書圖及照片。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78 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