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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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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第 47 條
登記規費,除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依第七十條之六規定繳納外,應於申請登記收件後繳納之。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判字第 5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各省市辦理土地登記之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 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此在土地法第六 十九條,固有明文。惟土地登記規則係土地法有關土地登記之特別規定, 如權利變更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依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應於 聲請書外,加具第三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