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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10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 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憲法實施以後,首屆總統係於民國三十 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應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滿。所謂任滿前九 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