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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 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 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狀所載,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 ,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雖得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其所為之 判斷如與經驗法則不符時,即屬於法有違。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證書之記載縱屬可信,而據以確定事實,必該證書之記載或由其記載當然 推理之結果,與其所確定之事實客觀上能相符合而後可,若缺此符合即屬 背於論理法則,其確定事實,自不得謂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