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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使用借貸,固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但交付之方法,不以現實交付為 限。貸與人將其出租於他人之物出借時,得將對該他人之返還請求權,讓 與於借用人,由借用人直接向該他人請求返還,以代現實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