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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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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64 條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1.
裁判字號:
92 年台上字第 18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 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 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 ,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 位提起上訴之權。
2.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25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 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 難謂為合法。
3.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77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提起上訴惟得對於第二審他造當事人或接充當事人之人為之,被上訴人既 非第二審之他造當事人,亦非接充當事人之人,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4.
裁判字號:
37 年上字第 70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 ,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5.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32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 ,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僅因說明理由未能滿意,對之提 起上訴,自非合法。
6.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本案裁判之上訴既屬不應准許,對 於訴訟費用部分之上訴,亦即不能認為合法。
7.
裁判字號:
30 年渝抗字第 2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第三人為輔助當事人一造起見為參加後,如未撤回其參加,亦未受法院駁 回其參加之確定裁定,則在該訴訟未因確定裁判或其他原因終結前,隨時 得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並不以參加時之一審級為限,故在第一審為參 加者,雖在第二審未為訴訟行為,亦得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8.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24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 三審之法院,並未規定對於中間判決得為上訴。故對於第二審法院之中間 判決有不服時,除依民事訴訟法不得聲明不服者外,應俟對於終局判決有 上訴時,並受第三審法院之審判,不能獨立提起上訴。
9.
裁判字號:
廢
27 年上字第 5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 ,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
10.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4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第二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不服原審之裁判者為限,若於原判 已無不服,第因其理由說明未能滿意,據以聲明上訴自非合法。
1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8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非受第二審不利益之判決者,不得為第三審上訴。
12.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7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現行法例,關於民事案件,並無准許提起非常上告之規定。
13.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除有遺漏得聲請補充判決外,如有不 服,自可依法提起上告 (即第三審上訴) 。
14.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不問其所用名稱如何均應以上告(即第三審上 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