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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使用借貸必係無償,有償則非使用借貸。換耕田地,互有對價關係,自非 無償。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 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 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 該房地之權利。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貸與人對借用物縱無所有權,亦可 本於貸與人地位請求借用人返還,亦即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 並無牽連關係,不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定中止訴訟程序之問題 。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使用借貨原屬無償契約,並不能因停止收取費用,作為借貨關係消滅之論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