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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使用行為,且涉及第七十二條之一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事業計畫書。
二、工程使用範圍(含面積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既有堤防、護岸之設計及現況資料蒐集。
四、相關圖說(地理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河川區域圖籍套繪圖、工程平面布置圖、施工剖面圖)。
五、施工計畫(含復舊)。
六、安全影響分析。
七、防汛應變措施(含施工中、施工後未運作前、運作後之防止倒灌具體措施)。
八、維護管理計畫。
九、河川區域使用申請相關書件。
十、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計書圖及相關分析資料,應有相關專業技師之簽證。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
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