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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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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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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第 46-1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除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外,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