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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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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46-1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1.
裁判字號:
59 年台抗字第 3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聲請再審, 於法難謂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