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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縣市政府依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發之解聘命令 ,雖為促使農會解聘其職員之因素,然解聘之行為,仍係出自農會,該命 令對於被解聘人並不直接發生解聘之效果,且上開命令係以農會為對象, 原告亦非處於接受命令之地位,與受處分人之情形迥不相同。是原告對於 農會之解聘行為如有爭執,純屬私法上契約當事人間就僱傭關係之終止問 題,祇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得依行政爭訟途徑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