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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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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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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46 條
因抵押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者,如設定人非為債務人時,申請書內應載明債務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60 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3 條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受理設定抵押權、租賃權或權利變更之申請時,除分別登記外,應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