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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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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第 46 條
客船完整穩度之標準,應在任何正常搭載狀況下,分別按其航行區域之氣候與乘客搭載情形,並於考慮正常未滿液艙之自由液面效果後,至少應具有前二條規定淨定傾中心高之較大者。
客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
EN
第 44 條
客船因其航行區域之氣候及吃水條件,所應具有之受風最小定傾中心高,依附表三公式計算。
第 45 條
客船搭載乘客時所應具有之載客最小定傾中心高,依附表四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