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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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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第 46 條
船舶應具備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51 條
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線、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地帶、區域與季節期間、勘劃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