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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租借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承租人或借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許可證影本。
二、載明預定租借期間之租借契約書。
三、依第二十條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申請登記備查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免附。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六、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前項租借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承租人或借用人應立即返還出借人或貸與人,並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依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參酌下列事項為適當之評估: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
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
四、人員劑量之評估。
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半化期為三十日以下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貝他或加馬放射性核種之活度為三百七十萬貝克(3.7MBq)以下。
五、阿伐放射性核種之活度為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以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或鎳六三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