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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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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
區者,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繳交回
饋金。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
者,應於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前,繳交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