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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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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第 46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前項石油製品,其品質無法改善者,沒入之。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9 條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