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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少年輔育院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
院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理,再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移送醫院者,視為在院執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期內。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