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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