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第 46 條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1.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公同共有之祭產,其管理人之選定,原則上固須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惟依該公同共有人間之慣例,祭產管理人得由多數共有人之決議當選,而 此項習慣,通常可認祭產公同共有人有以之為契約內容之意思者,即應認 該祭產管理人之多數決議當選為合法。原處分乃以其當選為非法,而拒予 辦理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變更登記,自有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