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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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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所定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之撤回,向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78 條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