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四十一條之參加訴訟,準用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