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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依前項規定移送執行中之受刑人時,應將行刑累進處遇有關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應將受刑人照原級編列,並適用監獄行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