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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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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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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第 46 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
二、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