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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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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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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58 條
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毋庸制作指揮書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52 年台非字第 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舊) 所謂判決確定,係指當事人對該 判決在法律上已無聲明不服之方法時之情形而言。同法第四百五十八條 ( 舊) 所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處刑命令,亦須經過聲請正式審判期間 而未據聲請正式審判始告確定,並非謂一經判決或處刑命令之宣示,即可 稱之為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