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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57-1 條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1.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22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系爭土地係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出租人固不得 預向承租人收取地租,但承租人如願預付地租於出租人,究為法所不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