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控告審 (第二審) 對於發回更審案件,仍得依聲請就其更審判決宣示假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