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55-35 條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55-34 條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