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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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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1.
裁判字號:
75 年台上字第 8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 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 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
2.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40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如無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情事 ,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租賃物,否則 ,即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3.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22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 後,應返還租賃物與出租人,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及第四百五十五條 定有明文。上訴人承租系爭土地之租賃期限既已屆滿,除有以不定期限繼 續契約之情形外,兩造間之租賃關係當然消滅,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返還 被上訴人,縱上訴人在該地上種植之竹木,林業機關不准砍伐,亦係交還 土地應否酌定相當履行期間之問題,不能因此即可謂兩造間之租賃關係自 然延緩。上訴人之次子雖應徵入營服役,但系爭土地係屬林地並非地, 要亦無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之適用。
4.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17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仍未依約履行還屋之義務,致被上訴人因而受相當 於租金額之損害,固屬違背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難免於賠償之責 ,顧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揆與因故意侵權行為而 負擔之債並非相同,故上訴人以所支出之修理費互相抵銷,即不在同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不得抵銷之列。
5.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1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向訴外人某甲買受系爭房屋後,雖未完成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但 其行使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基於租賃關係即債之關係所發生,被上訴 人既已向原出租人之某甲一併受讓其權利,並將此項事由通知上訴人,則 其對上訴人行使出租人之權利,自不因系爭房屋之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而受影響。
6.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後, 依該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固仍應由承租人繼續使用。惟此項農舍使用權既 係附屬於耕地之租賃關係而發生,則耕地之租賃關係消滅時亦即隨之喪失 ,承租人自應負返還其農舍於出租人之義務。
7.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30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被上訴人承租上訴人之舖屋既因火災致全部滅失,其租賃關係即因之而消 滅,該舖屋之基地顯為租賃物之一部,然除別有訂定外,被上訴人僅得因 使用舖屋而使用之,本無獨立使用之權。租賃關係因舖屋滅失而消滅後, 被上訴人仍占有使用,如別無合法原因,即不能謂上訴人無返還請求權, 雖該項地基曾經上訴人於民國三十年三月間立契出賣於訴外人某甲,其所 有權已移轉於該訴外人,然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訴人 負有交付出賣標的物於買受人之義務,而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租賃物返 還請求權,又不以出租人就租賃物有所有權為要件,則原判決以該地基所 有權已移轉於他人為理由,認上訴人無返還請求權,於法顯有未合。
8.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3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承租人所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其在租賃關 係終止後所負返還租賃物之義務,非有互為對價之關係,不得藉口其支出 之有益費用未受清償,即拒絕租賃物之返還。
9.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6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一)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上訴人自訴某甲轉賣訟爭地時,並未另立契據,原審認為不生物權 移轉之效力,於法自無不合,茲上訴人稱臨洮地方習慣,原業主或 利害關係人或繼承人等,由買受人贖回出賣產業時,果雙方意思一 致者,則將原立契照返還於出賣之一方為已足,並不以另立契據為 必要等情,縱令所稱屬實,亦不能反於法律明文,認此項習慣為有 法之效力。 (二)訟爭房地如果係上訴人出租於被上訴人使用收益,則上訴人於終止 租賃契約時所得行使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自不因其所有權之未受 合法移轉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