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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管轄。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誤認有管轄權而為本案判決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廢棄原判決, 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如該第二審法院即為管轄法院,雖無須移送, 按諸同條項之本旨,亦應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就該事件自為裁判。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第一審判決除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 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明 定,是第一審法院管轄之欠缺,因第一審判決之宣示而補正,當事 人在第二審自不得主張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第二審法院即無庸就 第一審法院之有無管轄權予以調查。 (二)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上訴之聲明,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擴 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於第二審程序未設有如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 之禁止規定,即甚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