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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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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45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44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