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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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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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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 4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危害分析之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列出有危害人體之虞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物質。
二、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其發生頻率與嚴重性,據以訂定預防、去除或降低危害物質之措施。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4 條
製造業者應依健康食品特性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確認生產現場之操作與流程圖相符,運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從事生產製造,確保健康食品之安全性。
依前項原理所建構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危害分析。
二、決定重要管制點。
三、建立管制界限。
四、建立監測重要管制點之系統。
五、執行矯正措施。
六、確認危害分析管制點執行之有效性。
七、建立執行之文件及紀錄。